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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文书公开。
案件情况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良品计画)是注册于日本的一家企业,2005年5月其成立了上海无印良品,主要经营生活杂货等商品。
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棉田公司)系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注册于2001年,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北京无印良品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为其投资人之一。2011年6月,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在中国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
而在此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件中,作为原告良品计画称,“無印良品"为原告独创的未注册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在床单、被罩等商品上通过定牌加工方式使用了“無印良品”商标,且在 1998 年标有“無印良品”商标的商品进入了中国大陆的市场流通领域,原告的無印良品”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原告在先使用“無印良品”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与第三人为同行业经营者,第三人对于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知晓,第三人在实际使用诉争商标时具有摹仿、攀附原告的恶意。
原告良品计画还表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告的在先著作权,“無印良品”系日本著名设计师进行设计,且并非固有词汇亦非常用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第三人具有原告在先文字作品的可能性。诉争商标与原告在先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构成对原告“無印良品”的剽窃。
由来已久的矛盾
这两家公司关于无印良品的商标纠纷争议已持续多年。
2015年4月,因认为日本无印良品公司在毛毯、床罩、床褥、枕套等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构成商标侵权,北京棉田公司和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告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日本无印良品方商标侵权行为成立。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四十多万的损失外,还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大陆地区实体门店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日本无印良品方不服并提起上诉,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终172、17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判决。
当年11月10日,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及线下实体门店发布声明,称在布、毛巾、床罩等商标类别上,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对此,棉田公司认为这是日本无印良品方在传播编造的谣言,并导致公众认为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为山寨货,给棉田公司造成损失,构成了商业诋毁。
因此,棉田公司又把日本无印良品方给告了,要求法院判决日本无印良品方赔偿因商业诋毁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同时赔偿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此外请求法院判决日本无印良品方在天猫和京东的官方旗舰店、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中国大陆所有实体门店、经济日报、凤凰网连续一个月发布声明以清除影响。
2021年7月,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日本无印良品方此前发布的公开声明客观上存在违背事实的表述,实际上贬损棉田公司商誉,商业诋毁行为事实成立。最终判决日本无印良品方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费30万元,以及棉田公司的律师费10万元。
而针对此次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原告主张的“無印良品及图”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無印良品”商标已达到消费者熟知的程度,因此裁定维持诉争商标。良品计画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無印良品”作为四字词语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且诉争商标与原告所主张1980年已在日本报刊发表的“無印良品及图”不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损害原告的在先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浙江龙华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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